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食在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舜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且未附繕本,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