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48號

債權人大地之愛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文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頂瑑黃奕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黃奕明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9樓之最新第一類建物謄本正本。

㈡對債務人黃頂瑑、黃奕明各自請求管理費之金額?或有無約定連帶負擔條款。

㈢已對債務人黃奕明催繳管理費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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