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48號
債權人大地之愛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文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頂瑑 、 黃奕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黃奕明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9樓之最新第一類建物謄本正本。
㈡對債務人黃頂瑑、黃奕明各自請求管理費之金額?或有無約定連帶負擔條款。
㈢已對債務人黃奕明催繳管理費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