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鴻年

選任辯護人洪主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

法官胡佩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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