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鴻年
選任辯護人洪主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
法官胡佩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忻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鴻年
選任辯護人洪主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
法官胡佩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