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20號
原告 楊卉妡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複代理人 羅詩婷 律師
被告 楊昌武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被告 陳楊昭津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宛芸 律師
張以璇 律師
蔡韋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楊昭津、楊雅晶、楊照碧未經合法一造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