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20號

原告 楊卉妡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複代理人 羅詩婷 律師

被告 楊昌武

楊靜芊

楊捷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被告 陳楊昭津

楊雅晶

楊照碧

陳金來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宛芸 律師

張以璇 律師

蔡韋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楊昭津、楊雅晶、楊照碧未經合法一造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詠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