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56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陳崇城
       王經文
被   告  許家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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