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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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11號聲請人 黃筱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徐 洵平 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3年度金訴字第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押之附表所示物品發還給黃筱玲。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偵查案號:臺北地檢署
102年度偵字第19826號及第24756號),檢察官於民國10
3年2月5日對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2月24日駁回再議而告確定。附表所示各項物品係檢察官偵查中自聲請人處扣押之物,且均不涉及犯罪,亦無留存必要,爰請求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此亦經同法第317條明定。依此,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然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果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
三、經查:㈠本案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係起訴指控被告徐洵平、姜麗芬、
許慶祥及 許雅鈞 4人涉嫌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
1第1項之規定,而應論以共同違反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
㈡檢察官於偵查中,曾於102年10月2日對附表一、二所示
之二地點實施搜索,並扣得該附表所示之各項物品。聲請人陳稱附表一之編號10、17、18及二之編號2至4之物品係其所有,其餘物品則係其擔任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長之身分所保管之物。經本院初步審閱各項物品,其內容尚與本案各被告被訴犯行無關,亦未經檢察官主張為本案證據,檢察官對發還給聲請人亦無意見(本院103年5月21日調查筆錄)。且除聲請人外,並無其他第三人出面對附表各項物品主張權利,至於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即本案被告徐洵平亦表示將附表所示各項物品發還給聲請人並無意見(同上調查筆錄)。綜此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各項物品並非贓物或得沒收之物,亦無留存為證據之扣押必要。
四、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附表所示各項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林孟皇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附表:應發還之物品
一、扣押地點: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編號│扣押物封條標示之「物│數量│扣押物│││品名稱」││編號│├───┼──────────┼───┼───┤│1│生技達人IPO規劃簡報│壹冊│A-4│├───┼──────────┼───┼───┤│2│生技達人上市規劃書│壹冊│A-5│├───┼──────────┼───┼───┤│3│生技達人銀行存款明細│壹冊│A-6│├───┼──────────┼───┼───┤│4│生技達人資產負債表│壹冊│A-7│├───┼──────────┼───┼───┤│5│生技達人合併資產負債│壹冊│A-8│││表│││├───┼──────────┼───┼───┤│6│生技達人102年上半年│壹冊│A-9│││損益表│││├───┼──────────┼───┼───┤│7│收據│壹冊│A-10│├───┼──────────┼───┼───┤│8│生技達人101年度財報│壹冊│A-11│├───┼──────────┼───┼───┤│9│基因國際102年上半年│壹冊│A-12│││財報│││├───┼──────────┼───┼───┤│10│筆記本│貳冊│A-13-1│││││至│││││A-13-2│├───┼──────────┼───┼───┤│11│合作協議書│壹張│A-14│├───┼──────────┼───┼───┤│12│股權買賣契約書│叁張│A-15│├───┼──────────┼───┼───┤│13│股東名冊│壹冊│A-16│├───┼──────────┼───┼───┤│14│生技達人公司資料│壹冊│A-17│├───┼──────────┼───┼───┤│15│股權明細│壹冊│A-18│├───┼──────────┼───┼───┤│16│長期投資生技達人│壹冊│A-19│├───┼──────────┼───┼───┤│17│雜記│壹冊│A-20│├───┼──────────┼───┼───┤│18│筆記型電腦│壹台│A-21│└───┴──────────┴───┴───┘
二、扣押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之22┌───┬──────────┬───┬───┐│編號│扣押物封條標示之「物│數量│扣押物│││品名稱」││編號│├───┼──────────┼───┼───┤│1│公司財務資料│壹冊│G-1│├───┼──────────┼───┼───┤│2│黃筱玲持用行動電話│壹具│G-2│├───┼──────────┼───┼───┤│3│隨身碟│壹個│G-3│├───┼──────────┼───┼───┤│4│收據│壹張│G-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