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玉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玉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玉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玉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318號、102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3月、7月確定,上開4罪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68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原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嗣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8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接續執行,於102年2月5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3月26日,此有該署同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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