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㈠字第3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律師
劉志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廿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甲○○、乙○○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廿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