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上訴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713號,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904號、併辦案號:同署93年度第21183、21310、21794號及94年度偵字第61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係於民國94年6月15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7月1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權顯已喪失,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廖紋妤法官范清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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