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更㈠字第19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複代理人 簡渟眙 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12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郭松濤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鐘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