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570、651、652、713、729、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2月22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