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1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被   告  林諫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
個月以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
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加收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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