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邱邦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怡伶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