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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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03號聲請人 蕭曼伯特 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