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244號聲請人 游秉源
游逸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游洸洋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上訴人欄所載地址「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為訴訟代理人誤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為此聲請更正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不包含對於判決效力不生影響之當事人記載錯誤。查原判決係按聲請人於106年9月1日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見本院卷第21頁)記載地址,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止,聲請人均未具狀聲請變更,原判決所載地址與法院之意思並無顯然不符情事,非屬顯然錯誤。又當事人有變更地址之情事,僅須向法院具狀聲明即可,則聲請人聲請更正地址,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吳素勤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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