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33號聲請人 陳慧
陳美妙 共同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成錦 等間返還遺產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重家上字第35號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之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再者,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就本案第二審判決聲明上訴,為研讀卷宗資料、撰擬上訴理由狀,有需明瞭本院民國106年9月12日開庭內容之必要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35號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賴秀蘭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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