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370號上訴人 許金龍
楊 許菊妹 傅文雄 傅俊維 傅新皓 許鳳嬌 李宗吾 李盛濱 李麗美 李麗珠 許滿花 許惠惠 黃美齡 許滿龍 (兼 許天彩 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滿台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上訴人 李宗文 被上訴人 歐道盛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被上訴人 歐生枝
歐貴星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使兩造充分辯論,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附件所示之問題,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黃麟倫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玲附件:
一、被上訴人歐道盛於本審擴張訴之聲明,其效力是否及於被上訴人歐生枝、歐貴星二人?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終止事由,是否不再主張?
三、被上訴人請提出系爭租約上第256、257地號土地自35年起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