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370號上訴人 許金龍
許菊妹 傅文雄 傅俊維 傅新皓 許鳳嬌 李宗吾 李盛濱 李麗美 李麗珠 許滿花 許惠惠 黃美齡 許滿龍 (兼 許天彩 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滿台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上訴人 李宗文 被上訴人 歐道盛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被上訴人 歐生枝
歐貴星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使兩造充分辯論,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附件所示之問題,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黃麟倫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玲附件:
一、被上訴人歐道盛於本審擴張訴之聲明,其效力是否及於被上訴人歐生枝、歐貴星二人?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終止事由,是否不再主張?
三、被上訴人請提出系爭租約上第256、257地號土地自35年起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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