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02號原告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號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9日,以95年度補字第48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6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