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罪案件(95年度簡字第27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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