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37號
原   告  駱敏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啟馨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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