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36號
原   告 迦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麟企業有限公司葉文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
二、被告葉文喆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京麟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 黃東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車號000-00號大貨車之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如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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