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36號
原 告 迦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麟企業有限公司、 葉文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
二、被告葉文喆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京麟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 黃東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車號000-00號大貨車之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如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