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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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89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介端
姜柔爭 被上訴人即被告連運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22日裁定命其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此裁定業分別於同年月23日、26日送達上訴人許介端、姜柔爭,有送達證書二紙可參。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