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 宗緒順 訴訟代理人 鄭賴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股票101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79-NA-0003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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