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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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751號
原   告  蕭金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宗慶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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