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4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添晉 、益邦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6,0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