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57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瑞達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嘉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8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