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竹英
       陳富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2,83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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