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冠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賓
訴訟代理人 鍾玉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同恭 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之理由,並依同法第441
條規定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