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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