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