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
丙○○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自由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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