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