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О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胡昇寶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二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訊問後,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皆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茲經訊問被告二人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十月二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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