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許瑞君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1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黃齡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