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О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訊問後,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三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游秀雯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