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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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巫政松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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