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聲請人 林靜芝 代理人 謝佳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湘文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1+1)×43×10=5,16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租屋?如是,請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及最新房屋租賃契約,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存摺轉帳資料等。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兒少扶助」目前是否仍有領取?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存摺轉帳資料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07年8月17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情形,即自107年8月17日至109年8月18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如聲請人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7年8月17日至109年8月18日期間及目前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居住何處?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7、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如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又主張其扶養長女 謝賢妮 惟其已成年,請說明有何扶養必要,是否仍在學?如是,請提出在學證明。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包括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所提之國泰人壽保單)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07年8月1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年8月17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或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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