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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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抗字第100號抗告人 陳宗俤 上列抗告人因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1月15日100年度司財字第1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德宏產物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因公司股東 杜忠義 已死亡,且被繼承人杜忠義之繼承人中,除聲請限定繼承之繼承人 杜新登 以外,其餘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然繼承人杜新登亦已死亡,爰請求由法院逕予指定人選或指派公司股東 劉者毅黃志洋鄭振銘 中1人為遺產管理人,以利公司清算程序之進行等語。
二、按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德宏產物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因公司經營不善,擬予解散選任清算人,而為其已死亡之公司股東杜忠義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經原審裁定以被繼承人杜忠義死亡時,其第三順序繼承人杜新登已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故本件被繼承人杜忠義於繼承開始時非有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與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規定不符為由,而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揆諸前開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得提起抗告者,應為原審之聲請人即德宏產物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清算人尚不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抗告,惟依卷附之抗告狀所載,本件係抗告人陳宗俤以自己名義提起抗告,其提起本件抗告,於法顯有未合。從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及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林富郎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出再抗告(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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