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57號原告 李甲乙 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被告 呂雪詩 (原名: 呂雪美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
何娜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57號原告 李甲乙 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被告 呂雪詩 (原名: 呂雪美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
何娜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