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95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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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95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參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