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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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7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張兆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8
月6日新北警海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張兆林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謂:被移送人張兆林因不滿新北市政府前副
市長 許志堅 涉貪污案,號召群眾約30餘人,於104年8月3日
10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北市政府前,
向市長 朱立倫 當面陳情並要求其下台,陳情過程中因市長遲
未出面說明,情緒一時失控,便持預藏之雞蛋1顆往市政府2
樓屋簷丟擲等語,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第2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
安寧,是以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
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再同法第
68條第2款規定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假藉顯在之事端
,於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滋事擾亂,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
,且其言語或行動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
之合理範圍,而擾及該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
而言。
三、經查:被移送人對於其在上開時間至新北市政府丟擲雞蛋1
顆,污損新北市政府2樓屋簷之事實,於警詢時承認真實,
且有現場蒐證照片12張附卷可稽,足認被移送人有丟擲雞蛋
之行為。惟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稱:「我們訴求係因新北
市政府前副市長許志堅收賄案,要求市長能出面說明並當面
向他抗議,但遭警方阻擋,…我丟的對象不是新北市政府,
我係針對朱立倫丟擲,雞蛋上面也有寫『朱立倫踹共』,…
我不一定要丟擲,我係因為朱立倫未出面,所以才丟擲。」
、「我不一定要丟擲,係因為朱立倫市長未出面接受陳情,
我在氣憤之下才丟出去的,如果他有出面,我當時就不會丟
擲。」等語,可見被移送人雖因一時氣憤而有以雞蛋丟擲新
北市政府辦公處所之行為,但其是否欲藉由丟擲雞蛋以遂行
妨害公共秩序與擾亂社會安寧之目的,尚難認定,不得僅依
被移送人之上開陳述,逕認其有移送機關所指妨害安寧秩序
之情;又依卷附之移送機關現場蒐證照片所示,足認被移送
人所丟擲雞蛋係落於新北市政府南大門之二樓屋頂,其上僅
有燈光投射裝置,並非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而被移送人僅
丟擲雞蛋1顆,別無其他藉端擴大發揮,踰越一般人所能容
忍程度,而擾及場所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之言語或行
動等情,揆諸前開說明,自不能認為被移送人已該當所謂「
藉端滋擾」之要件,其行為自屬不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