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593號
原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台灣勞碁商城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台灣勞碁商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
1,000元,應繳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