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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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16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被 告 莊美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號2樓,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因原告並未提出本院確有
本件管轄之依據,且不論原告與被告俱未設籍於本院轄區,
自難認本院就本案具有管轄權,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應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