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4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佳興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陳順福 任 韋勳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