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千榕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千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千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於民國97年6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復於104年11月
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①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15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80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11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⑤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62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①至④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3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與⑤接續執行(共10年6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年11月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1月1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
8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