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債權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株 債務人 吳永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本金│利息起訖日│違約金(起訖日如下):││(新臺幣)││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依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190,000元│自民國105年7月10│自民國105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附表二之利率計算││└───────┴─────────┴──────────────────┘┌────────────────────────────────────┐│附表二:利率表│├────────┬───────┬───────────────────┤│基本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746│3.0206│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民國105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05年8月26日止)│├────────┼───────┼───────────────────┤│2.677│2.9447│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民國105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6日止)│├────────┼───────┼───────────────────┤│2.677│3.2124│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