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8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新加坡商品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亞明 (THAMAHMENG)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李姿璇 律師 葉承鑫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
傅煒程 律師 簡剛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63,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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