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九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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