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九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相對人乙○○),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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