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二六號
原告甲○○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賴文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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