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九八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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